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校园网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安全可靠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校园网,包含学校各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教职工家属区等区域的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
第三条 校网内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账号管理
第四条 入网登记制度。用户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使用校园网,必须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交入网申请表,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开通账号。
第五条 账号注销制度。对于6个月没有活动记录的账号,系统自动注销;教职工因离职、外调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校园网的,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人事处相关文件对其账号予以注销。对于已注销的用户,如需再次使用校园网,须重新履行入网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临时账号管理。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而使用临时入网账号的,可由所在院处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交《萍乡学院校园网临时用户入网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确保一人一账号,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开通账号,并授予指定期限的网络访问权限,超出有效期,系统自动注销用户账号,临时账号的上网行为由具体使用人负责,所在院处负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用户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用户应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对该账号下的所有上网行为负责;不得将自己的账号转交或者借用他人使用。用户可登录“用户自助服务系统(http://10.100.30.19:8080)”查询上网明细,若发现自己的账号使用情况存在异常,应立即通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予以处理。因盗号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用户必须遵守以下承诺:
(一)不利用校园网以及校园网资源进行非法活动。
(二)不通过非法手段侦听网络数据的传输,不干扰网络服务,不破坏网络安全。
(三)不在论坛、博客、BBS或留言簿发表任何非法或敏感信息。
(四)遵守所有使用邮件服务的规定。
(五)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六)不利用网络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不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信息;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
(八)不运行影响校园网系统正常工作的程序、进程等,以免给网络或服务器带来严重的负荷,影响网络的安全和稳定。
(九)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使用和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十)上班时间用户不使用校园网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网购、炒股、打游戏、看电影等。
第四章 用户上网行为的监管和隐私保护
第九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有义务接受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基于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有义务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行为做日志记录,以备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询。
第十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网用户网上行为的监控与上网行为记录的查询,严格按照以下级别处理:
(一)低级 对校园网用户网络流量进行监控。为了及时分析校园网流量状况、监控校园网网络性能、处理校园网故障等,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管理人员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校园网用户的流量进行监控与管理。
(二)中级 对校园网用户浏览网站、访问微博、登录BBS论坛等上网行为进行监控。根据学校管理需要,在学校领导的授权下,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网络行为监控设备管理员可实施对校园网用户浏览网站、访问微博、登录BBS论坛等上网行为进行监控与分析,只向授权人提供查询分析结果。
(三)高级 对网络聊天、电子邮件等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行为进行监控。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国际互联网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依法可对校园网用户所有上网行为包括网络聊天、电子邮件、登陆网上银行等进行调阅与分析。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无条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隐私保护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公开用户的有关信息,不得随意查询、公开用户的上网行为。
第五章 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违反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等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此前关于校园网用户及上网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单位颁布的管理条例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颁布的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萍乡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