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我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责任制,保障信息化健康发展,现将网络安全责任及其追究,明确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党务负责人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简称网信)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信组织,建立健全网信制度,制定网信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任命或指定兼职网信管理员。
二、坚持“归属管理、实时监控”的原则。教职员工及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有害信息。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尤其是微博、微信、QQ、博客、客户端的内容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网上有害信息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溯源追责。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大、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在校园网络上开办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部门,应按规定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六、对部门责任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本部门必须24小时实时检查,发现问题,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切断对外宣传,并立即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入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七、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应部门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八、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二)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四)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学校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